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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股东章程修正案增加股东章程修正案(精选4篇)增加股东章程修正案篇1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规定及公司的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有关的条款修改如下:(一)原公司章程第三章第一节第二十一条修改为:“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185,711,578股,其中发起人持有76,118,224股,占股份总数的40、99%;社会法人股为26,099,382股,占股份总数的14、05%;社会公众股为83,438,855股,占股份总数的44、96%。”(二)原章程第四章第一节第三十五条第(六)款第二项修改为:“2、缴付合理费用后有权查阅和复印:(1)本人持股资料:(2)股东大会会议记录;(3)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4)公司股本总额、股本结构。”(三)原章程第四章第一节第三十七条增加的内容为:“董事、监事、经理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股东有权要求公司依法提起要求赔偿的诉讼。”(四)原章程第四章第一节第四十条修改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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