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独资章程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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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独资章程修正案国有独资章程修正案(精选3篇)国有独资章程修正案篇1X有限公司于年月日召开股东会,决议变更公司(登记事项)、(登记事项),并决定对公司章程作如下修改:一、第条原为:"现修改为:"."。二、第条原为:""。现修改为:""。(股东盖章或签名)年月日注:1.本范本适用于有限公司(非国有独资)的变更登记。变更登记事项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应当提交公司章程修正案;如涉及的事项或内容较多,可提交新修改后并经股东签署的整份章程并在股东会决议中说明废止原章程,启用全体股东X年X月X日签订的新章程;2."登记事项"系指《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的事项,如经营范围等;3.应将修改前后的整条条文内容完整写出,不得只摘写条文中部分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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