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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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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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6)第一条本合同双方当事人出让方:中华人民共和国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县)土地管理局(以下简称甲方):法定地址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法定地址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办法》、《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实施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订立本合同。第二条甲方依据本合同出让土地的使用权,土地所有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均不在土地使用权出让范围。第三条乙方根据本合同受让的土地使用权在使用年限内,依据有关规定可以转让、出租、抵押或用于其他经济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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