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合同(供住宅区委托管理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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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合同(供住宅区委托管理用)(1)委托合同(供住宅区委托管理用)甲方(委托人):住宅区业主管理委员会乙方(受托人):物业管理公司为加强住宅区牧业管理,保障区内房屋和公用设施的正常使用权用,为业主创造优美、整洁、安全、方便、舒适、文明的居住环境,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住宅区条例)及其配套实施细则(以下简称住宅区细则)和市政府有关规定,经双方充分协商,同意签订本招手管理合同,以便共同遵守。合同书面如下:一、招手管理范围及内容(一)甲方将位于区路的住宅区范围内的物业委托给乙方实行统一管理,综合服务,承包经营,自负盈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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