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建设储备借款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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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建设储备借款合同-新网知识库
基本建设储备借款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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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建设储备借款合同立合同单位(简称借款方)行(简称贷款方)借款方为下年度基本建设工程储备设备(材料)所需贷款,经贷款方审查同意发放。为明确双方责任,恪守信用,根据《中央级基本建设储备贷款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特签订本合同。#paidbegin#第一条本年度贷款方向借款方计划发放基本建设储备贷款人民币(大写)万元,用于。本贷款期从开始支用之日起,至还清全部贷款本息止,贷款期为年。第二条本贷款是为建设项目下年度储备国内生产设备(材料)的专项贷款,实行专款专用。不得用于扩大基本建设工程量、弥补投资缺口、计划外工程储备、垫付工程款、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设备(材料)预付款、长线产品和能源紧张地区耗能高的产品项目、地方级建设项目的储备、不符合贷款对象的其他基本建设所需的储备贷款、其他开支等。第三条自支用贷款之日起,贷款方按实际支用数按季计收利息。在合同规定的借款期内,月利率为%。借款方不按期归还贷款,逾期部分加收利息30%,对超储积压设备(材料)占用的贷款加收利息50%。【更多公文素材,微信:dadawk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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