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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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条例借款合同条例1985年2月28日,国务院第一章总则郴paidbegin#第一条为了加强信贷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保护借款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国家信贷计划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全民和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等单位(以下简称借款方)同银行、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贷款方)之间签订的借款合同。城乡个人同银行、信用合作社之间签订的借款合同(契约),参照本条例执行。第三条借贷当事人双方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按照国家政策、依据国家计划和有关规定,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合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迫银行、信用合作社签订借款合同和发放贷款。第四条借款合同依法签订后,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双方必须严格遵守合同条款,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第二章借款合同的订立和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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